资阳市雁江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保障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资阳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资住建发〔2022〕173号)、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资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资住建发〔2023〕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雁江区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认定管理、配租管理、费用管理、后期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建设标准、租金水平等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雁江区区域内筹集的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
第五条运营单位由产权人选择,企事业单位房屋可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运营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运营单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要求承担房源核查、房源发布、选房配租、签约备案、入住退出、日常巡查、隐患排查、房屋维修维护、使用监管等工作,确保入住安全。
第二章房源认定管理
第六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项目认定制。申请主体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项目认定申请书,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财政、发改、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审核通过后出具项目认定书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备案。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达到规定年限后,建设运营主体可以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注销或续期申请,符合延续标准的,按规定重新核发项目认定书。
第八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项目认定:
(一)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房源,拒绝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
(二)运营期限未达到规定年限,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等其他原因确需退出的。
第九条对未达到规定实施期限即提前终止的项目,须按对应比例退还已获得的上级补助资金及享受的各类政策优惠。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通过变相方式销售,严禁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开展经营活动或骗取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十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在雁江创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雁江区城区内或产业园区内创业就业;
(三)在申请地城区范围内或在就业园区所在地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包括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含2年在当地出售、赠与或离婚析产的房产)
(四)在雁江区区域内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含国有公房)。
第十一条保障性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件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对其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接受对其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
(二)审核。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三)确认。对符合租住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造册。
(四)配租。运营单位按照确认登记造册的先后顺序引导申请人选择合适的房源并办理租赁相关手续。
(五)备案。运营单位每季度将租赁情况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雁江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婚姻证明;
(四)在雁江区城区内或产业园区内创业就业证明;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六)住房保障情况告知承诺书;
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2年。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但承租人应提前1个月向运营单位提出续租申请。
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出现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应当腾退所承租的房屋。腾退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腾退期,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执行。腾退期满,承租人仍不腾退的,由承租人与运营单位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根据不同房源类型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时最新的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进行计算,由运营管理部门定期进行市场调研制定后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由运营单位负责租金收取,承租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
第十六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内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维修、物业服务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无故拖欠、不交纳的,可依法追偿。
第五章后期管理
第十七条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破坏、改动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的;
(六)依据合同约定符合解除合同或者退租情形的;
(七)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八)经核查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九)其他应当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情形。
第十八条运营单位职责
(一)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开展运营管理服务,确保按时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移交承租人使用。
(二)建立健全运营服务保障体系,全面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核查、信息发布、选房配租、合同签约备案、入住退出管理、日常巡查、安全隐患排查及使用监管等工作,保障住房规范、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承租人租赁行为的宣传引导,定期开展消防、用电、燃气等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须立即上报对应主管部门,并及时消除隐患;牵头做好租金、水、电、气及物业管理等费用的核算与查验工作。
(四)严禁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性质及规划用途。
(五)履行国家及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委托协议、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承租人职责
(一)积极配合运营单位完成房屋租赁相关流程,提供真实、完整的所需材料。
(二)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规范租住,所承租房屋仅限本人及共同居住人居住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违规改建,严禁将房屋转租、转借或分租给他人。
(三)遵守国家及省、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项规定,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自觉维护居住区域的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与环境卫生,发现消防、燃气、治安等安全隐患须第一时间报告,由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及时处理。
(四)按租赁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租金,以及水、电、气、网络、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合同解除后,须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物品清理并搬离房屋,保持房屋及设施完好。
(五)严禁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六)履行国家及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若因自身行为造成房屋、设施损坏或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的制定和指导。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及房源入库、配租信息的备案管理等工作;强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人、运营单位及承租人的全流程监督检查,重点围绕房源入库审核、房源信息发布真实性、房源配租规范性、租金标准执行与资金管理,以及后期运营服务质量等关键环节开展监管,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肃处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若发现相关单位或个人存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或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及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若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接受发改、园区管理部门、住房保障等部门联合检查,同时也要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建立按月巡查制度,纳入网格化管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0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