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雁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预案》的通知
资雁府办发〔202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资阳市雁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0日
资阳市雁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对四川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资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资阳市雁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资阳市雁江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4年度修订)》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区级层面开展的应急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资阳市雁江区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
资阳市雁江区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减救指)为雁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防减救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资阳市雁江区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减救指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自然灾害救助日常工作;负责与区级相关部门、镇(街道)的沟通联络、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区委、区政府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3 资阳市雁江区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专家组
区防减救指设立专家组,对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区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国土、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及时向区防减救指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防减救指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和国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防减救指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等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或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调运准备工作;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共享有关信息,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级相关涉灾部门,指导镇(街道)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各行业领域和辖区内灾情信息的统计汇总,由区应急管理局归口管理,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区防减救指办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做到“首报快、续报细、核报准”,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灾害发生后,镇(街道)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送灾情,区级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区应急管理局。较大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应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同时报应急管理厅。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按照规定报送。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后续核报。
4.1.5 区防减救指办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统计调查办法。灾害发生后,对于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不明、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有舆情信访举报、存在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情况的,区政府或区防减救指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上一级政府,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灾情稳定前,各镇(街道)及相关涉灾部门应当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对启动区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核定灾害损失。
4.1.7 对于干旱灾害,镇(街道)及相关涉灾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区防减救指或区应急管理局针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和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防减救指或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雁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一镇(街道)或多个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千间或1千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
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指办根据受灾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减救指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防减救指指挥长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防减救指指挥长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减救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区防减救指召集区防减救指有关成员单位、受灾镇(街道)召开会商研判会,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应急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区防减救指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街道)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发布信息。区防减救指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镇(街道)需求。区防减救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镇(街道)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减救指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减救指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以及受灾镇(街道)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项。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灾情稳定后,根据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物使用;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区发展和改革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区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协助受灾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调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被困群众抢救工作,协助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指导有关部门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管理。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督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持救灾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应急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的请求,组织民兵参加救灾,并协助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救灾,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镇(街道)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科技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财政局协调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根据需要指导过渡期安置点建设等工作。区水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水务局、区经济科技信息化局、国网资阳市雁江供电分公司指导受灾地区监管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及其设施、设备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区经济科技信息化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雁江区国土资源分局及时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和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服务保障,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雁江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开展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区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等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区防减救指组织受灾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及市防减救指办公室。区防减救指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区防减救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区防减救指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及市防减救指办公室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一镇(街道)或多个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千间或3百户以上、3千间或1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指办根据受灾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向区防减救指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防减救指副指挥长决定,并向区防减救指指挥长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区防减救指副指挥长或其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减救指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部署应急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街道)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
(3)区防减救指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镇(街道)需求。区防减救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镇(街道)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减救指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减救指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灾情稳定后,根据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物使用;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区发展和改革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
(5)区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区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协助受灾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调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被困群众抢救工作,协助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指导有关部门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管理。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督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持救灾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应急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镇(街道)人民政府请求,组织民兵参加救灾,并协助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救灾,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雁江区国土资源分局及时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和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服务保障,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财政局协调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防减救指办组织受灾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视情况报送市防减救指办公室。区防减救指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防减救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区防减救指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一镇(街道)或多个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3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百间或1百户以上、1千间或3百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0.3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指办根据受灾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区防减救指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救助响应,并向区防减救指副指挥长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区防减救指办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减救指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防减救指指挥长、副指挥长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街道)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
(3)区防减救指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灾情稳定后,根据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区发展和改革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
(5)区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区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协助受灾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调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被困群众抢救工作,协助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指导有关部门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管理。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督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持救灾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应急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的请求,组织民兵参加救灾,协助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救灾,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财政局协调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灾情稳定后,区防减救指办指导受灾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防减救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一镇(街道)或多个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2万人以上,0.3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百间或50户以上、3百间或1百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0.2万人以上0.3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指办根据受灾镇(街道)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由区防减救指办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救助响应,并向区防减救指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区防减救指办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减救指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防减救指指挥长、副指挥长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防减救指办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街道)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区防减救指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灾情稳定后,根据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区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协助受灾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调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被困群众抢救工作,协助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指导有关部门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管理。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督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持救灾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应急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的请求,组织民兵参加救灾,协助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救灾,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防减救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灾害对受灾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区防减救指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三级以上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应及时向市防减救指办公室报告。市级启动涉及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防减救指(办公室)要立即启动对应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区防减救指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响应权限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镇(街道)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登记造册统计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
6.1.2 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镇(街道)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受灾镇(街道)的救助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达过渡期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
6.1.4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受灾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受灾镇(街道)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是为支持帮助因自然灾害导致住房倒塌或损坏的受灾群众及时恢复重建和修缮倒损房屋,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雁江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受灾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实情况,开展现场核查评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损住房户申请,充分参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鉴定结论,经符合性条件审核,确定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会同区财政局将资金申请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6.2.5 区应急局根据确定的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按照上级救助指导标准,结合上级下拨和本级安排资金情况,研究提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方案,明确具体补助标准、发放条件和发放时间等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的安排,负责审核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申请,并按程序审批后保障资金拨付。
6.2.6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国土分局负责指导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地方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不动产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7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镇(街道)负责开展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按照相关程序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应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照财政系统关于绩效评估的规定,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2.8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恢复重建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区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根据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的有关部署,根据各部门职能职责加强统筹指导,各镇(街道)负责抓好具体救助资料的收集和工作落实。
6.3.2 每年9月下旬,区应急管理局组织镇(街道)开展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
6.3.3 每年10月底前,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计、评估全区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相关情况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冬春救助资金。
6.3.4 根据当年各镇(街道)需救助人员规模、上级下达的当年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3.5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各镇(街道)需救助情况,视情调拨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等规定,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按照“谁响应,谁保障”的原则,由作出响应的人民政府保障有关应急经费。按照《四川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区人民政府加大应急经费投入,强化各类救灾资金统筹协调,规范支出范围,加强绩效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7.1.1 区委、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
7.1.3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区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区发展和改革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
7.1.4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5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区发展和改革局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和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区、镇(街)两级人民政府应参照中、省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 落实国家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区经济科技信息化局负责健全区级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拓宽灾情报送渠道,提升及时准确获取重大灾情能力。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防减救指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委、区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镇、村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地震、林业、消防救援、气象、测绘、电力、通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依托上级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部门、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国土等部门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分析,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执行。
7.7.3 支持和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技成果引进与推广应用,加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确保信息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7.8.1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7.8.2 组织开展对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级、市级和区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区防减救指办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结合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演练,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2.2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2.3 区防减救指办协调区防减救指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4 本预案由区防减救指办(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资阳市雁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资雁府办发〔2022〕73号)同时废止。
附件:资阳市雁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
审批权限表
附件
资阳市雁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
响应等级 | 启动条件: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一镇(街道)或多个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 审批人 | |||
(本表数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
死亡(含失踪)人口 | 紧急转移安置人数 或需生活救助人口 |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 或缺水等生活困难 | ||
(人) | (万人) | (间、户) | 人口(万人) | ||
一级 | >10 | >1 | 3000间或1000户以上 | >1 | 区防减救指指挥长 |
二级 | 5-10 | 0.5-1 | 1000-3000间或300-1000户 | 0.5-1 | 区防减救指副指挥长 |
三级 | 3-5 | 0.3-0.5 | 300-1000间或100-300户 | 0.3-0.5 | 区防减救指办主任 |
四级 | 1-3 | 0.2-0.3 | 100-300间或50-100户 | 0.2-0.3 | 区防减救指办副主任 |
启动条件 调整 |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灾害对受灾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 ||||
因旱饮水 困难人数 | 指由于干旱导致基本生活用水量低于35升/(人·天),且持续15天以上的人口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