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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3/12 1.4w 阅读 496 点赞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地下空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资府办规〔20261

雁江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资阳市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39

资阳市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阳市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范围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包括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以下简称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以及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

第四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当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人经依法批准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该地下空间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资源与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贯彻统一规划、分层利用、综合开发、地上与地下相协调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保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兼顾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及地下空间建设的用地供应、不动产产权登记管理。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批准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的监督管理以及房屋交易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在土地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宗地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等。

涉及人防用途或兼顾人防用途的,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工程的范围及权属归属。

第八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分别对照地下空间的规划批准用途,实行分层供应,依法确定供应方式。

(一)用于人民防空、防震减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

(二)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仓储、工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应。

(三)已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等内容的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按照地表土地使用权的供应方式与地表土地一并供应。

(四)未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等内容的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一并供地、分次办理”的原则,分别办理供地手续。开发主体取得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提出申请,可依法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九条  以划拨方式供应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再计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但不得改变地下空间使用用途。在确保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工业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设施以及生活配套等设施。工业用地结建的地下空间不收取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第十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按照现行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规定确定出让底价,按程序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一条  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按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分层确定土地出让价款,其中:

(一)属于商业、商务金融、娱乐、其他商业服务业用途的,地下第一层土地出让楼面地价按该区域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的35%收取,计费面积以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为准(人防工程除外)。地下第二层土地出让金按地下第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地下第三层土地出让金按地下第二层的标准减半收取,以此类推。

(二)属于地下车库(位)、仓储、公共配套设施或地下通道用途的,地下第一层土地出让楼面地价按该区域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的10%收取,计费面积以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为准(人防工程除外)。地下第二层土地出让金按地下第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地下第三层土地出让金按地下第二层的标准减半收取,以此类推。

(三)划拨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有偿使用的,其地下第一层土地出让楼面地价按该区域同用途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的10%收取,计费面积以不动产登记证书证载房屋建筑面积为准。地下第二层土地出让金按地下第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地下第三层土地出让金按地下第二层的标准减半收取,以此类推。

(四)本办法印发前,开发主体尚未办理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及时提出供地申请,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按相关政策标准执行。未办理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多验合一”的,须完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再行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多验合一”。

第十二条  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缴清,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不得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三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应按照土地用途分类确定,出让年限不超过法定最高年限。其中,单建式地下停车场用地土地用途为交通服务场站用地,土地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

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其出让起始日期及出让年限与地表保持一致;用途不一致的,其出让起始日期与地表保持一致,出让年限按照土地用途分类确定。结建式地下车位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按该地表土地主要用途确认。

第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其地下空间须开展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多验合一”,对超建建筑面积的项目,其超建部分应按照该项目所在区域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的35%补交出让金。

第十五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并注明“地下权”〔例如,小区地下车位用途为:城镇住宅(地下权、车位)〕,属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工程的,还应注明“人防工程”;地下公共停车场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应注明不得进行分割登记和分割转让。对应移交相关部门的土地使用权应在确权登记时完善相关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批准的规划用途使用地下空间,未经批准改变用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4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资府办发〔20231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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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