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徐堰河河道岸线管理保护,明晰河道管理职责,确保河流岸线稳定与河道行洪安全,根据《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深入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及成果纠偏的通知》(川水函〔2024〕686号)以及《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调整指引》要求,我区对徐堰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进行了部分调整,经区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徐堰河共调整两段,河段一(XYH036~XYH039)起点位于东峰镇高板村店广坝(东经104°53′30″,北纬30°3′20″),终点位东峰镇高板村炭沟(东经104°53′31″,北纬30°3′39″),河段全长1.16km,调整后管理范围面积(包含水域面积)为0.04km²。河段二(XYH039~XYH040)起点位于东峰镇高板村炭沟(东经104°53′28″,北纬30°3′40″),终点位于东峰镇高板村高板桥水库下游(东经104°53′16″,北纬30°3′50″),河段全长1.02km,调整后管理范围面积(包含水域面积)为0.05km²。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管理要求:
1.禁止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2.禁止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3.禁止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4.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5.禁止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6.禁止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7.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或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具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部门批准。
特此公告。
附图:
雁江区徐堰河管理范围线调整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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