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公告
〔2025〕59号
根据《资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07〕1号)、《资阳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7〕第8号)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狮子山街道办事处狮子村7社和8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资府国土函〔2007〕243号),春天半岛片区医院预留地项目涉及的集体土地已补偿安置完成(宅基地除外),但部分集体土地上房屋未完成征收补偿安置。我府拟征收雁江区三贤祠街道办事处花果山社区11组(原狮子山街道办事处狮子村8组)范围内的房屋(见附件2),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府组织相关部门草拟了《春天半岛片区医院预留地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2025年12月29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社区、居民小组11组公示栏张贴发布,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
二、本次被征收的房屋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雁江区国土资源分局(地址:雁江区皇龙路109号,电话:028—26270568)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10日。
三、本次被征收的房屋权利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雁江区三贤祠街道办事处建环中心办公室(地址:雁江区公园路497号203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合法性认定结果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雁江区三贤祠街道办事处代表我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权利人腾空房屋后,被征收房屋由雁江区三贤祠街道办事处交由具有资质单位拆除。
特此公告。
附件:1.春天半岛片区医院预留地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2.春天半岛片区医院预留地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9日
附件1
春天半岛片区医院预留地项目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房屋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公告,听取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见后确定。
一、征收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春天半岛片区医院预留地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雁江区三贤祠街道办事处花果山社区11组(原狮子山街道办事处狮子村8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春天半岛片区医院预留地项目建设,主要用途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征收主体、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雁江区国土资源分局
征收实施单位:资阳市雁江区三贤祠街道办事处
四、规定时限
集中签约、集中搬迁(腾交旧房)、集中返迁时限等以征收实施单位发布的书面通知为准。
五、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原则
(一)房屋合法性、面积、家庭人口认定原则
1.被征收房屋合法性、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或合法性认定结果为准。
对于未领取《村镇建设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但已取得规划部门批准同意建设相关文件的,根据批准文件结合实际进行认定。
对于已领取《村镇建设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而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村镇建设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结合房屋实际进行认定。
2.对集体土地已征收但房屋未征收的,按以下办法认定:
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无规划建设手续的,宅基地由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部门按“一户一宅”规定确认后,在已建成房屋内,按房屋占地不超出土地证证载面积,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计算,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房屋层数不足两层的,据实计算。
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无规划建设手续的,按上述办法认定后,合法建筑面积达不到人均30㎡的,在已建成房屋面积内可按不超过人均30㎡认定为合法建筑。
3.对合法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征收时建筑工程直接费用评估作价补偿,不予安置;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4.纳入被征收房屋家庭人口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户籍在项目实施所在地村社(社区)且享受集体组织经济分配并为被征收人直系亲属。其中,户籍不在项目实施所在地但系被征收人配偶的和户籍不在项目实施所在地但现在外上学或服役(义务兵)的被征收人子女,可计入被征收家庭人口。
已享受宅基地、福利分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户籍在被征收人户籍内,但不是被征收人直系亲属的;“三封”公告发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后迁入的,有其中一种情形的,不得计入被征收家庭人口。
(二)合法房屋用途认定原则
(1)未经登记或登记用途不明的以规划许可证证载用途进行认定。
(2)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而擅自改变用途的,以原批准的用途为准。
(3)对凡于1998年12月20日前修建,无法确定设计用途或设计用途明确,但因就业等特殊原因改变用途,并作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旧有合法房屋,在1998年12月20日前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且征收时正在营业的应当按实际用途认定。
对1998年12月20日以后修建的房屋,其用途严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用途进行认定。
(三)被征收房屋权利人认定原则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是指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产权人,即产权户。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以合法性认定结果为准。
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一户产权认定。
六、安置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本项目采取提供安置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安置,如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鼓励优先选择房票进行安置。
本项目安置房房源为政府性安置房现房,位于张家湾(槐树苑、槐树大院)和陈家湾(天和人家);房票安置房源为入库商品房,具体项目以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示为准。
七、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被征收房屋水、电、视、讯等附属设施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等。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选择货币补偿(含房票安置,下同)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二)提供安置房(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选择提供安置房(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1)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评估价值结算价差。
(2)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所选安置房屋可适当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但超选面积住宅不得超套,营业用房不得超间。超面积部分按以下办法结算:
住宅超出20㎡以内(含20㎡)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值的70%优惠购买;超出20㎡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值购买。
营业用房超出10㎡以内(含10㎡)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值的70%优惠购买;超出10㎡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值购买。
被征收房屋以安置房(产权调换)安置后有剩余建筑面积的,剩余面积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3)被征收房屋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安置后有剩余建筑面积的,剩余面积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三)住房困难户的补偿安置
对认定不足人均30㎡的,在实施房屋征收时按人均30㎡予以保障安置,补足人均30㎡的部分应按住宅合法面积给予补偿安置且应由被征收人按建设成本400元/㎡支付价差款,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偿和房屋装饰装修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面积人均30㎡评估价值给予补偿;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的,人均30㎡以内不支付补差款,超出部分按安置房(产权调换)超面积结算办法执行。
八、房屋其他补偿
(一)装饰装修补偿
本项目房屋征收涉及的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以评估价现值为基准,按合法房屋面积进行补偿。
(二)附属物补偿
附属物补偿项目和标准按《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资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资府函〔2024〕38号)和《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雁江区征地林木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资雁府发〔2024〕3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时已补偿部分,本次不再补偿。
(三)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按征收时被征收合法房屋所在区域市场评估单价确定。
2.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征收时被征收合法房屋所在区域分类市场评估单价确定。
3.发放办法
选择货币补偿和安置房(产权调换)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或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四)搬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按产权户给予1500元的搬迁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营业用房15元/㎡的搬迁补偿。选择安置房安置(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计发两次;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偿计发一次。
空调移机按300元/台给予搬迁补偿,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安置的计发两次,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
太阳能热水器按1000元/台一次性给予补偿。
天然气按5500元/户(证)一次性给予补偿。
九、合法房屋政策性奖励
(一)签约奖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每产权户250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限签订协议或逾期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不予奖励。
(二)搬迁奖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补偿安置协议或搬家通知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每产权户100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三)返迁奖
安置房实施返迁时,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规定时限内结账接房的,给予每产权户30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限结账接房的不予奖励。
(四)货币补偿奖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完成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超出规定时限签订协议和搬迁的不予奖励。
1.征收住宅,按被征收合法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购房奖励。
2.征收营业用房,按被征收合法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购房奖励。
(五)房票安置奖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资阳市中心城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给予10%房票政策性奖励,同时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持房票购房人一定比例购房优惠,优惠方案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程序申报入库并公示信息为准。
十、合法房屋政策性补助
(一)住宅公摊面积补助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权利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安置到高层建筑的,给予公摊面积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被征收住宅合法面积分段累进计算:50㎡(含50㎡)以内的按15%计;50㎡以上至90㎡(含90㎡)以内的按12%计;90㎡以上至120㎡(含120㎡)以内的按9%计;120㎡以上至180㎡(含180㎡)以内的按6%计;180㎡以上的按4%计。补助的公摊面积计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偿安置,但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偿和装饰装修补偿。
(二)住改非经营补助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征收调查登记时,利用合法住宅底层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但不符合按营业用房补偿安置的,可按其工商、税务登记情况,结合实际经营年限、实际经营面积给予每年20元/㎡的经营补助,经营补助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10年。
(三)物业服务补助
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每月0.5元/㎡的物业服务补助,以通知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接房之时起计,补助期2年,一次性交予街道办事处代管。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每月0.5元/㎡的物业服务补助,一次性补助2年。
十一、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违法建筑的处理。对过去已形成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搬迁补助:砖混60元/㎡、砖木50元/㎡,彩钢40元/㎡、其它20元/㎡。
(二)评估结果处理。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复核;也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审核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中指定一家评估机构开展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供给原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复核。
(三)未签订协议的处理。对未选择货币补偿和安置房(产权调换)任意一种方式安置的,在征收土地公告到期后个别仍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四)被征收房屋原有房屋水、电、气、视、讯的报停及所欠费用的清算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自行负责。
(五)被征收房屋由三贤祠街道办事处负责接收。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不得私自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否则将折价赔偿;擅自拆除房屋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负责。
(六)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从事生产经营单独安装的水、电、气专用设施(含配套附属物),按征收时的安装收费标准或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七)安置房交房标准与权证办理按《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通知》(资府发〔2020〕13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