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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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解读

2025/12/10 4.0k 阅读 199 点赞

2025121日,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资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修正背景

原《资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对规范水源保护、保障供水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和国家上位法修订,当前工作中面临新问题:一是职责边界需进一步厘清,部分条款存在监管主体表述不一致、部门职责变更问题,影响执法效能。二是制度衔接亟待强化,部分条款已被《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覆盖,存在冗余或冲突,需清理整合。三是管理要求需与时俱进,术语表述、应急响应机制等需与上级最新政策保持一致。

本次修正旨在提升《办法》的针对性、操作性和系统性,为守护群众“水杯子”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修正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三)《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四)《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

、修正内容

在原《办法》六章四十条的基础上优化调整为六章三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实施技术调整,规范条例表述。一是统一术语表述,如“农业主管部门”统一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二是补充无主语条款的责任主体,原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执行主体。三是规范表述,将“监督管理供水单位日常运行”调整为“监督管理主管范围内供水单位日常运行”。

(二)新增管控要求,优化职能职责。一是将水源保护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严格依法办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及土地供应手续。二是简化水质信息公布机制,将按月/半年公布调整为“定期公布”,与省条例保持一致。三是新增经济林木改造要求,原第十七条增加“已有经济林木逐步改造为生态树种”。四是补充应急责任条款,原第三十七条增列“对未及时处置水源污染事故的行为追责”。

(三)删除冗余条款,减轻基层负担。一是删除原第五条“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落实整治形式主义要求。二是删除原第十四条“做到粪污全量收集、种养结合、还田利用”;三是清理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涵盖的条款,避免重复执法;清理原第十三条“(一)制定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等不在权责清单范围内的职责内容。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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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